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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兴盛与李志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4842号
案件名称倪兴盛与李志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兴盛;李志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42号 原告:倪兴盛,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国,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原金牛区兴创亿灯饰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倪兴盛与被告李志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结束后,原告倪兴盛因与被告李志国自行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兴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国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兴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倪兴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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