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1406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瑶海文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CUGK63。
经营者:朱方军,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砖路建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4300735F。
法定代表人:李岩妹。
被告:李岩妹,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钱公路**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767256E。
法定代表人:李邦淼。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的经营者朱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公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3.判令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公司连带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4.判令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字号相似的企业名称;
5.判令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知名的开关、插座生产企业,于成立之初就在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上申请注册了“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942664号,于1997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7年2月6日;
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9类注册了第7204104号和第7204112号的商标,有效期均至2020年10月27日;
于2010年7月27日在第9类注册了第7218670号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
以上4个商标至今处于合法有效、权利稳定状态。
后由于经营需要,慈溪公牛公司将这4个商标转让至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授权许可慈溪公牛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起诉侵害上述商标的案件。
自成立以来,慈溪公牛公司及其母公司以“公牛”作为企业字号持续经营至今,“公牛”系列产品凭借其稳定、优良、安全的品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取得较多荣誉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人在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的经营场所,根据(2019)皖合元公证字第6279号公证书显示: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其经营场所大量销售标有近似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的插板与开关,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插板与开关上标注的制造商为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
上海公牛鸿业公司作为慈溪公牛公司同行业的市场主体,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开关、插座的销售、制造、加工,应知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字号及商标所代表的市场主体信息、知名度,故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生产销售外包装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旨在攀附慈溪公牛公司已经形成的商誉,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系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慈溪公牛公司起诉,后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号为(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终审判决后,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怠于履行判决书内容,继续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继续在全国范围生产、销售标有与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售范围广,数量巨大,行为恶劣,主观恶意明显。
李岩妹为上海公牛鸿业公司该公司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岩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与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公司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慈溪公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请求判决支持慈溪公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慈溪公牛公司以与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对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认可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辩称不知侵权。
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公司均未答辩。
慈溪公牛公司提供的证据: 1.(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293号公证书;
2.(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302号公证书;
3.(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301号公证书;
4.商标注册证;
5.商标授权许可书;
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9号公证书;
7.(2012)浙慈证民字第674号公证书;
8.(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9657号公证书;
9.(2013)浙慈证经字第791号公证书;
10.(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6号公证书;
11.(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5号公证书;
1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4号公证书;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1、慈溪公牛公司是公牛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942664号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多次被评为省市著名商标,可以说明公牛商标及公牛排插产品的市场驰名度,被相关公众的认可度,具有极高的市场美誉。
13.(2013)浙慈证经字第793号公证书;
14.(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1号公证书;
15.(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8号公证书;
1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0号公证书;
17.(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3号公证书;
18.(2013)浙慈证经字第792号公证书;
19.(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2号公证书;
20.(2013)浙慈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
21.(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7号公证书;
2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8号公证书;
23.(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9号公证书;
24.(2013)浙慈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
25.(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306号公证书;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1?慈溪公牛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慈溪公牛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过慈溪公牛公司多年的维护、使用、宣传后已经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已经成为同行业中翘楚;
2?公牛排插经过慈溪公牛公司的推广销售,连续多年的市场占有率都位列第一,相关公众对公牛排插都具有极高的认可度及辩识度。
2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4号公证书;
27.(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2号公证书;
28.(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1号公证书;
29.(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6号公证书;
30.(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5号公证书;
31.(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4号公证书;
3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6号公证书;
33.(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7号公证书;
34.(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30号公证书;
35.(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3号公证书;
3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5号公证书;
37.(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0号公证书;
38.(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7号公证书;
39.(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38号公证书;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慈溪公牛公司为公牛商号、系列商标、插座等产品进行了大范围、全方位的广告宣传并为此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40.(2019)皖合元公证字第6279号;
证明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侵权事实。
41.(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公证书;
42.(2014)民申字第1707号判决书;
43.(2017)浙07民终6303号判决书;
44.(2018)浙民申4317号裁定书;
45.(2017)湘民终367号判决书;
46.(2019)浙01民终439号判决书。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上海公牛鸿业公司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之长,主观恶意之明显,侵权范围之广。
本庭当庭查看被控侵权实物,打开公证实物,里面装有一张发货清单,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上海公牛鸿业公司企业名称。
慈溪公牛公司对的比对意见为:一、商标侵权比对1.被控侵权产品为开关、插座,与慈溪公牛公司第7204104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座、电开关属于相同商品。
2.被控侵权的插座、开关产品的卡片上突出使用组合标识,该组合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该组合标识已明显与单独的商标和相区别。
3.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064691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开关、插座。
4.组合标识与慈溪公牛公司的第7204104号和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中的牛头部分相似,拼音部分中第二、三字母“L”、“I”非常靠近,前几个字母“”与“BULL”相似,而且“公牛”对应的英文翻译为“BULL”,“保护家电保护人”本身具有宣传口号的性质,具有显著识别含义的仍是图形和字母部分。
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慈溪公牛公司的第7204104号和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的插座、开关产品的塑料包装袋上所使用的组合标识,也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组合标识与慈溪公牛公司的第7204104号和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对慈溪公牛公司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认可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当庭提交一份发货清单、被控侵权产品的资质证书一份。
证明货物是从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的。
慈溪公牛公司认为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所举商标证据中关于申请号为13064691号的商标虽然注册成功,但商标类别中不包括开关和插座,不影响本案侵权的认定。
本院对慈溪公牛公司的证据及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予以审核,均真实合法,和案件有关,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等。
涉案“公牛”系列产品凭借其稳定、优良、安全的品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慈溪公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取得较多荣誉。
涉案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慈溪公牛公司于1997年2月7日在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上被核准注册了“公牛GONGNIU及图”图文商标,注册号为第942664号,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7年2月6日;
2018年2月26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公牛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9类注册了第7204104号公牛汉字与英文组合并配合牛头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2018年2月26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公牛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9类注册了第7204112号公牛汉字与英文组合并配合牛头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2017年1月15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公牛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在第9类注册了第7218670号公牛、保护电器.保护人汉字与英文组合并配合牛头图案的图文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
2017年1月13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授权许可书,许可将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等商标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对任何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被许可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认定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在被诉侵权的插座产品及包装袋上突出使用的“公牛鸿业”、“上海公牛鸿业”字样,与慈溪公牛公司的第942664号构成侵权。
对于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公牛”的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对于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公牛”字样标识的插座产品,在网页上删除带有“公牛”字样的内容;
二、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样内容;
……五、上海公牛鸿业公司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慈溪公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对(2012)浙杭知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维持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申字第17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对(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7民终63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公牛鸿业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插线板上标注“GOBNN及牛头图形”、“BLILLHE保护家电.保护人”“公邦国际”及上述标识的组合标识的突出使用,其构图、含义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慈溪公牛公司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8821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公牛鸿业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上海公牛鸿业贸易公司赔偿慈溪市公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等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作出(2018)浙民申43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对(2017)浙07民终6303号判决的再审申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公牛鸿业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对慈溪公牛公司商标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赔偿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公牛鸿业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图文组合标识构成对慈溪公牛公司商标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第7218670侵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
2019年12月18日,慈溪公牛电器委托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维权。
2019年12月18日,公证员与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合肥市临泉路上“五金大市场(合肥瑶海五金电线电缆市场)”内的一家门头标有“合肥海川五金工具上强工具”等字样的商店,购买了“五孔插座”、“一开开关”、“二开开关”各四个,“插板”一个,以微信付款方式共计支付150元整。
其中“五孔插座”、“一开开关”、“二开开关”的外包装上均标有“BLILLHE”、“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及图文组合标识。
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认可其销售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并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印有上海公牛鸿业公司资质文件的图册,图册内有大量工程案例展示图、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各类奖牌荣誉展示图,其中日期最晚的为2016年4月,标注为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议向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发的“中国行业领导品牌”证书。
图册底面标注有“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联合制造”。
另合肥瑶海区海川五金工具商行向本院提供了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的发货清单。
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岩妹,成立于2007年7月5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器产品及零配件、五金家电、灯具及配件、装潢材料、厨卫配套用具,电子产品加工。
上海公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邦淼,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电气设备制造、加工、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
“公牛”企业字号、商标、产品相关的荣誉及知名度事实包括:1999年,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认定“公牛”组合插座为推荐品牌;
浙江省贯彻《产品质量法》办公室、质量时刊杂志社认定慈溪公牛公司为2001年浙江省“维护品牌打击假冒”示范单位;
2001年5月19日,《中国产品质量报》报道“公牛”品牌插座市场综合占有率超过20%,居全国首位;
2002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公牛插座”为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
2005年9月,宁波市人民政府认定“公牛牌转换器(≤250V)(中式插头插座)”为宁波市名牌产品;
自2005年9月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多年认定“公牛(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2005年12月8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认定慈溪公牛公司的“GN系列移动式插座”为质量可信产品;
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公牛牌智能化插座”为浙江名牌产品;
2009年9月10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认定慈溪公牛公司的“G01(86型)系列家用固定式开关、家用单相插座”为质量可信产品;
2010年7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为会员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定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移动插座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2019年-2021年);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第942664号商标自2011年起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多次被评为省市著名商标。
2013年至2014年间,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通过高速公路广告牌、电视广告、网站、微博、杂志等多种媒介宣传“公牛”产品、商标,并支付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
2018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其作出的《关于认定“公牛B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涉案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慈溪公牛公司经涉案商标权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本案应适用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开关、排插产品,分别与涉案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开关、插座属于相同商品。
经比对,涉案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图案或文字,且通过使用已与商标权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图文标识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是近似牛头图案和“BLILLHE”的组合。
“BLILLHE”与“BULL”虽然在字母数量上不同,但字母组合后的书写效果近似,特别是其与近似牛头的图形的结合使用,整体上与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系上海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
综上,上海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慈溪公牛公司可向相关法院就该判项申请执行,本院不予重复评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院对慈溪公牛公司要求上海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慈溪公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本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1.涉案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及“公牛”字号在开关、插座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曾多次因生产、销售侵害慈溪公牛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但上海公牛鸿业公司仍旧持续使用其企业名称,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
3.涉案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宣传资料显示上海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具有侵权的持续性、恶意性;
4.慈溪公牛公司为制止侵权必须支出的合理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公牛鸿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李岩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上海公牛鸿业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本院对慈溪公牛公司要求李岩妹与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和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李岩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李岩妹共同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寒 审判员 胡娟 审判员 许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