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31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第1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车诗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严畈村6组9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车诗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