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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台车诗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331号
案件名称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台车诗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台车诗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31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第1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车诗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严畈村6组9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车诗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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