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62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慧勇,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系上饶县家得福百货超市(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慧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