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197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汉腾经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汉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719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何桂权。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汉腾经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汉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