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全天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中鹏程工业园主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法,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蔓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汽车站南500米众鑫客栈。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
上诉人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蔓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