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21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英晨饭店。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西路与新甘棠北路交叉口,门头“万家乐烩面老狼大盘鸡大盘骨”。
经营者:张凤莲。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英晨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