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2021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颜林绍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牌坊北侧自编**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F。
经营者:颜林绍,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颜林绍,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颜林绍百货店、颜林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