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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民初4321号
案件名称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4321号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XHK6C(1-1)。

法定代表人:刘东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泽,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敏,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敏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 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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