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66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丹石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号中央第五街2号楼1层05店面。
经营者:王小峰,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丹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