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7680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好久不见餐厅,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珠海东路6号。
经营者:童春。
被告:北京三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北京三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好久不见餐厅、被告北京三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