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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敏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156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敏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敏油漆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5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敏油漆经营部,住所地淮安锦绣国际装饰城一区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职务不详。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敏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2021年4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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