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996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寿万,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寿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