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62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六安市恒瑞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六安碧桂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WU20X5。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六安市恒瑞大药房有限公司将军路店,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永安小区****代码91341500MA2NXUGPXN。
负责人:程永霞,系该店店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恒瑞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安市恒瑞大药房有限公司将军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高 华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