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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1518号
案件名称王某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丹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15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丹,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贤么、陈冠,分别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0]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丹及其辩护人张贤么、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丹自2019年开始,在本市海珠区革新路新民五街3号806房经营名为“捣蛋一下”的淘宝网店,并在店内销售假冒“HUAWEI”和“Honor”商标的平板屏幕总成、手机屏幕总成、屏幕玻璃等产品。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丹在上址被抓获,并被缴获假冒的平板成品1个、平板屏幕玻璃23个、平板后盖1个、平板屏幕总成14个、手机屏幕总成19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被告人王某丹通过网店销售的假冒“HUAWEI”和“Honor”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帀181175.6元。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丹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丹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丹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王某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丹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平板成品1个、平板屏幕玻璃23个、平板后盖1个、平板屏幕总成14个、手机屏幕19个、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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