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553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58883。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P3JGL3A。
法定代表人:陈静。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