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190号之一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鸿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杜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XAU82G。
法定代表人:卓巍。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鸿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