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19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洪毅商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
经营者:何理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洪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