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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与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732号
案件名称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与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3732号原告: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MATERIALISEN.V.),住所地比利时鲁汶科技路15号(TECHNOLOGIELAAN15,3001LEUVEN,BELGIUM)。

授权代表:范克朗·威尔福利德(VancraenWilfried),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平村大帽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艾尔卡·理查德(DennisRichardArc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与被告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雷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被告奔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奔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玛特瑞尔莱斯公司MagicsRP系列软件(包括Magics15、MagicsV18、MagicsRP20、Magics2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停止商业使用上述计算机软件,卸载、删除上述计算机软件,销毁任何包含有上述计算机软件的载体;

2.判令奔雷公司在《南方都市报》以及《东莞日报》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以消除给玛特瑞尔莱斯公司造成的恶劣影响;

3.判令奔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43732元;

4.判令奔雷公司赔偿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奔雷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是全球领先的3D打印技术服务供应商,其MagicsRP系列计算机软件是3D打印行业最专业和最常用的数据准备软件之一,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是3D打印行业内必备的行业软件,为客户提供了一整套解决方案,受到行业客户广泛采用,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

2.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是MagicsRP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为比利时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就MagicsRP系列计算机软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对MagicsRP系列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3.奔雷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破解玛特瑞尔莱斯公司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MagicsRP系列计算机软件。

奔雷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波丽摆设品、波丽饰物、电影道具、戏服的公司,其主要承接好莱坞电影公司订单并通过3D打印技术来生产相关电影道具。

其使用MagicsRP软件进行3D打印的模型准备和处理是其进行3D打印的前序,是整个3D打印的关键环节之一,奔雷公司可以直接利用玛特瑞尔莱斯公司软件进行生产获得经济利益。

奔雷公司在办公场所内的多台计算机上大量安装了MagicsRP软件,长期用于3D产品打印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安装盗版软件至少给玛特瑞尔莱斯公司造成2259294.23元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奔雷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为:1.玛特瑞尔莱斯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其提交的证据都是与案外人签订的,没有具体的版本号及相应模块的价格,且该费用还包括了培训与维护的费用。

2.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其中两部电脑使用的软件版本并非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的版本,且软件的价格会随着时间不断减低。

一部电脑在2018年已经停止使用,实际使用的为4台电脑。

3.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系在比利时设立的企业,MagicsRP系列计算机软件是一款用于3D打印的软件。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就名称为MagicsRP[简称Magics]V9.01、MagicsRP[简称Magics]15、MagicsRPSoftware[简称Magics]V18.03、MagicsRPSoftware[简称Magics]V19.01、MagicsRP软件20.02、MagicsRP软件[简称Magics]21.0的计算机软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其中,Magics15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0年10月1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9SR0421672。

国家版权局于2019年5月5日出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842429号。

MagicsV18.03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10月2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5SR282126。

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2月26日出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169212号。

MagicsRP软件20.02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6年2月2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7SR233456。

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6月5日出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818749号。

Magics21.0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3月31号,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8SR185008。

国家版权局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514103号。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为Magics15、MagicsV18、MagicsRP20、Magics21.0计算机软件。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奔雷公司实施了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并提交了《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予以证实。

该许可协议第6.6条约定,客户同意不对软件或软件的某一部分进行改变、反汇编或翻译。

客户不得使用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工具从而进行或尝试进行规避或移除由Materialise设置使用在软件内任何形式的技术保护。

奔雷公司质证认为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未提交该许可协议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599号公证书,证实2018年5月23日,两位自称上海联泰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一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侧的、院落大门处有“奔雷”字样的企业。

在该企业办公场所,上海联泰三维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两台计算机内安装的“MaterialiseMagics21.0”软件进行检测维护,并对“系统ID”和“CCKey”进行了查看。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205号公证书,证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2018年6月8日使用公证处联网计算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奔雷公司进行了查询,随后登录“zhaopin.baidu.com”“www.job5156.com”等网址,查询“奔雷公司”,网页显示奔雷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3D打印编程师、高级3D打印工程师,条件中要求员工熟悉Magics21软件。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另外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475号公证书,证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彭某通过安存语录平台拨打电话并存储,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通话过程被安存系统自动录音,录音文件实时存储在安存语录语音保全系统数据库中。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某申请调取电话录音文件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随后,周某操作该公证处联网专用计算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奔雷公司进行了查询。

奔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抗辩称其电脑上安装的涉案软件是其自行在网上下载安装的,其并无破解涉案权利软件的能力。

2019年9月19日,根据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8)粤73民初3772号民事裁定,裁定以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制作笔录等方式提取奔雷公司办公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及使用涉及MaterialiseMagic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证据。

2019年10月14日,本院工作人员至奔雷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证据保全。

经本院工作人员对奔雷公司雕刻部的电脑逐台进行现场检查和清点,共计发现5台电脑安装或曾经安装Magics系列计算机软件。

经检查发现,标记为3、4、5、6号的电脑已进行了删除操作,其中标记为3的电脑上显示有Magics15.01文件夹,同时在系统文件中发现MatConvert7.0及MatConvert8.0文件夹。

标记为4号的电脑上显示有Magics15.01、Magics20.03、Magics21.0文件夹,同时在系统文件中发现MatConvert6.2、MatConvert7.0、MatConvert7.5文件夹。

标记为5、6号的电脑显示Magics21.0软件,同时在系统文件中发现了MatConvert7.7文件夹。

但经检查日志发现,上述3、4、5、6号机上安装的Magics软件于证据保全当日被删除,无法查看其模块安装情况。

标记为8号的电脑上显示有Magics21.0软件,同时在系统文件中发现MatConvert6.2及MatConvert7.7文件夹。

经检查8号电脑中安装的Magics21.0软件的模块安装情况,可以显示出已激活的全部模块。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MatConvert文件夹系Magics软件安装时一并自动安装的,供Magics软件在输入、输出设计文件时调用的程序。

其中,MatConvert6.2对应Magics15.03,MatConvert7.0对应Magics18.03,MatConvert7.6对应Magics20.04,MatConvert7.7对应Magics21.0,据此主张奔雷公司的电脑上出现MatConvert6.2、MatConvert7.0、MatConvert7.7文件,即可说明奔雷公司曾经在3号电脑上安装、使用了Magics15、Magics18、Magics21.0软件,在4号电脑上安装、使用了Magics15、Magics20、Magics21.0软件,在5、6号电脑上安装、使用了Magics21.0软件,在8号机上安装、使用了Magics15、Magics21.0软件。

另外,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奔雷公司的8号电脑上显示“MagicsRPwithallextramodules”可以证实该电脑上安装了涉案软件的全部模块。

奔雷公司对上述证据保全获得的其涉案软件的安装数量及软件安装情况予以认可。

为证明涉案Magic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价格,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与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及账单,用以证实其在2017年12月25日销售MagicsRP浮动授权连接、华为被授权浮动使用WAN1套,价格为40000美元。

其中,MagicsRP22.0浮动授权+维护(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价格为19000美元,SG模块授权+维护(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价格为14700美元,SLICE模块授权+维护(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价格为3900美元,现场培训价格为1200美元。

2.上海玛瑞斯三维打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玛瑞斯公司)与陕西恒通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汇款凭证、发票,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在2018年5月14日销售MagicsRP22.0软件给陕西恒通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其中MagicsRP22.0授权+维护价格为60257.41元,BuildProcStandardLM模块授权+维护价格为77519.90元,SG+模块授权+维护价格为49419.76元。

上述模块合共价格为187197.07元。

3.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与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用以证实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销售教育版MagicsRP(含维护)、商业版MagicsRP(含维护)各一套,价格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该软件版本为Magics15。

4.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单》,用以证实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在2013年11月20日销售Magics软件一套(包括MagicsRP基本模块、两天现场培训、Catia导入模块),价格为28567.70美元。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该软件版本为Magics18。

5.上海玛瑞斯公司与哈尔滨福沃德多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向哈尔滨福沃德多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销售MagicsRP20.0软件授权+维护、SG+模块软件授权+维护各一套,价格总计135125.38元。

6.上海玛瑞斯公司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向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26日销售MagicsRP20.0软件授权+维护、SG+模块软件授权+维护、AutoFabRnD授权+维护、MaterialDevelopmentModule软件授权+维护各一套,价格总计181647.92元。

7.上海玛瑞斯公司与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在2017年3月27日向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MagicsRP21.1软件授权+维护、PointcloudsInterface软件授权+维护、Trainingonsite各一套,价格总计113252.48元。

8.上海玛瑞斯公司与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发票、汇款凭证,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在2017年8月7日向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MagicsRP软件授权+维护、SGmodule模块授权+维护各一套,价格总计99935.00元。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该版本软件为Magics21。

9.上海玛瑞斯公司与广东德昌电机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汇款凭证,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在2017年8月7日向广东德昌电机有限公司销售MagicsRP21.1软件授权+维护、SGmodule模块授权+维护、SLICEmodule模块授权+维护、Solidware授权+维护、Trainingonsite各一套,价格总计179678元。

10.上海玛瑞斯公司与上海御牧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发票、汇款凭证,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在2018年5月25日向上海御牧贸易有限公司销售MagicsRP22.0软件授权+维护、以及Onsiteinstallation&training各一套,价格总计108900元。

11.上海玛瑞斯公司与深圳市圆梦精密技术研究院签订的销售协议、发票、汇款凭证,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在2018年6月11日向深圳市圆梦精密技术研究院销售MagicsRP22.0软件授权+维护、BuildProcStandardLM授权+维护、SG+模块授权+维护等各一套,价格总计140144.79元。

12.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就MagicsRP系列软件及各模块的市场价格进行的说明,主张奔雷公司破解并安装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包含全部模块,价格为2259294.23元。

另外,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提交了上海玛瑞斯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用以证实上海玛瑞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系其全资子公司。

上海玛瑞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三维打印技术、三维影像分析技术、计算机软硬件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为证实其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数额,提交了电子邮件截图、账单、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其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调查费、检索费、差旅费等共计50万元。

为证实Magics软件与MatConvert文件之间的关系,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对Magics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的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主张安装Magics15软件会同时产生Magics15.03文件夹及MatConvert6.2文件夹;

安装MagicsV18软件会同时产生Magics18.03文件夹及MatConvert7.0文件夹;

安装MagicsRP2O软件会同时产生Magics20.04文件夹及MatConvert7.6文件夹;

安装Magics21.0软件会同时产生Magics21.11文件夹及MatConvert7.9文件夹;

卸载Magics15、MagicsV18、MagicsRP2O、Magics21.0软件并不会同时卸载与其对应的MatConvert6.2、MatConvert7.0、MatConvert7.6、MatConvert7.6文件夹。

以上事实,有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公证书、采购订单、账单、经销协议、汇款凭证、发票、合同协议书、订单、技术协议、销售协议、电子邮件截图、屏幕录像等,本院证据保全取得的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附卷为据。

另查明,奔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9年1月21日,注册资本650万香港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波丽摆设品、波丽饰物、电影道具、戏服。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二、奔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行为;

三、如果构成侵权,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负担。

结合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之1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是比利时法人,而我国与比利时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以作者身份就Magics系列软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是Magics15、MagicsV18.03、MagicsRP软件20.02、Magics21.0软件的著作权人。

虽然上述进行了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的部分软件(MagicsV18.03、MagicsRP软件20.02)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版本号为MagicsV18、MagicsRP20的软件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但在不同版本的软件之间增加小版本号软件进行部分软件功能的升级是软件企业的通常做法,同一软件往往拥有依次递进的多个不同版本,且软件企业一般而言不会对每一个版本的软件均进行版权登记,但新的升级版本通常会包含较低版本软件的内容,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系涉案权利软件Magics15、MagicsV18、MagicsRP20、Magics21.0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奔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以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奔雷公司侵害其对Magics15、MagicsV18、MagicsRP20、Magics21.0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同时主张奔雷公司破解了其在权利软件上的技术保护措施,构成侵权。

本案中,首先,奔雷公司是一间制造波丽饰物、摆设品、电影道具的企业,而涉案Magics软件是一款3D打印设计软件,其用途与奔雷公司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其次,本院进行证据保全时检查的安装有涉案软件的电脑处于奔雷公司雕刻部门,上述电脑软件大多处于可使用状态,据此可以认定奔雷公司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是为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业性使用。

再次,根据本院证据保全的情况,奔雷公司使用的安装了侵权软件的电脑中同时出现不同版本号的Magics文件夹及MatConvert文件夹。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MatConvert文件于Magics软件安装时一并自动安装,且不同版本号的MatConvert文件与相应版本的Magics软件相互对应,故可以依照MatConvert文件的版本推断出该台电脑上安装或曾安装的Magics软件版本号。

经审查,虽然Magics软件完成设计文件可以保持为特有的文件格式,但为了和各个平台兼容确需通用格式去支持,而MatConvert文件即为实现该功能的组件,故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MatConvert文件与Magics文件同时产生具有事实依据,故可结合MatConvert文件的安装情况认定Magics软件的安装情况。

最后,根据本院证据保全的情况,奔雷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的5台电脑上安装了涉案软件,其中有2台安装了Magics21.0软件,1台安装了Magics15.03、Magics21.0软件;

1台安装了Magics15.01、Magics18.03软件、1台安装了Magics15.01、Magics15.03、Magics18.03、Magics20.03、Magics21.0软件。

虽然上述软件的版本号中的Magics15.01、Magics15.03、Magics18.03、Magics20.03等,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版本号为Magics15、MagicsV18、MagicsRP20的软件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但如前所述,新的升级版本通常会包含较低版本软件的内容,故奔雷公司实际安装的上述较高版本的软件侵犯了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

而在安装涉案软件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将涉案软件制作成一份或多份,故本院认定奔雷公司实施了对涉案软件的复制行为。

奔雷公司虽提出抗辩称其曾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2套正版软件,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故此,本院认定奔雷公司未经玛特瑞尔莱斯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了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对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故奔雷公司应停止商业使用上述计算机软件,并将侵权软件从电脑中卸载、删除,本院对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玛特瑞尔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奔雷公司除电脑外的载体上存有涉案权利软件,而对电脑上安装的被诉侵权软件进行卸载、删除操作已可以停止侵权行为的持续或再发生,本院对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所提销毁任何包含有侵权软件载体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奔雷公司是否实施了破坏权利软件上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问题,奔雷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虽未经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授权,但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实奔雷公司实施了破坏权利软件保护措施的行为,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负担的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奔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结合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诉讼请求,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奔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943732元,其赔偿依据是依照奔雷公司在8号机上安装的Magics21.0软件及其模块配置,其产品单价为627601.05元/套,与奔雷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电脑数5台相乘,得出的数额即为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因奔雷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3138005.25元。

但其在本案中仅主张1943732元,故应得到支持。

奔雷公司辩称该单价过高,但并未就该产品的价格提供证据。

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关于奔雷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和数量问题。

如前所述,2台电脑安装了侵犯Magics21.0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软件,1台安装了侵犯Magics15、Magics21.0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软件,1台安装了侵犯Magics15、MagicsV18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软件,1台安装了侵犯Magics15、MagicsV18、Magics20、Magics21.0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软件。

虽然奔雷公司有3台电脑上同时安装了多个版本涉案软件,但上述软件间存在迭代关系,而较高版本的软件通常会涵盖较低版本软件的功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使用人仅需使用较高版本的软件即可实现使用涉案软件的目的,故本院对安装个多版本软件的电脑均按照最高版本的软件计算赔偿,认定奔雷公司安装了侵犯了Magics21.0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软件4套、MagicsV18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软件1套。

第二,关于奔雷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模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奔雷公司在本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对四台电脑上安装的涉案软件进行了删除处理,导致涉案软件无法运行,亦无法查看涉案软件的激活模块情况,应视为奔雷公司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拒绝提供,已构成证据妨碍,故本院结合进行证据保全时在奔雷公司的另外一台电脑上安装的Magics软件的模块激活情况,对其余四台电脑上涉案软件的模块激活情况进行认定,即认定奔雷公司激活了相同模块。

第三,关于软件价格问题。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提交了多份销售协议,用以证实包含不同模块的涉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及维护价格。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并随着版本的不断升级旧版本的价格会逐渐降低直至最终退出市场。

而且软件的价格还可能因模块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数、培训服务等不同而存在差异,故不宜据该价格直接确定赔偿额,但可以作为赔偿数额确定的参考因素。

本院综合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举证涉案软件相关模块的市场价值、各版本之间价格差异、软件销售中的优惠政策情况、奔雷公司企业规模、使用该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后果等情况,酌情认定安装了本案所涉模块的权利软件价格为35万元/套。

故此,奔雷公司未经玛特瑞尔莱斯公司许可复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5套,应赔偿玛特瑞尔莱斯公司损失175万元。

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超出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要求奔雷公司赔偿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代理费发票、翻译费发票、检索费发票、部分差旅费发票用以证实。

虽然本案中进行公证、律师参与诉讼、进行调查取证系事实且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但审查上述证据可知,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部分开支,如本案诉讼费用、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等,属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预付的款项,其负担由本院进行裁决,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畴,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还有部分开支,如进行网络购买而支出的公证费等,与本案现有证据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的相关费用,如部分交通费用等,本院亦做相应扣除。

考虑本案系涉外案件、玛特瑞尔莱斯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律师服务业收费标准以及公证的具体情况、公证收费的通常情况等因素,酌定合理开支费用为20万元。

关于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主张判令奔雷公司在《南方都市报》以及《东莞日报》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以消除给玛特瑞尔莱斯公司造成的恶劣影响的诉请,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般而言是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形式,而奔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利,加之玛特瑞尔莱斯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奔雷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软件美誉度的下降或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声誉受到贬损,本院对玛特瑞尔莱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对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的Magics15、MagicsV18、MagicsRP20、Magics2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将上述软件从计算机系统中卸载、删除;

二、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

三、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为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0万元;

四、驳回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9.85元,由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负担2661.86元,由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368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均由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玛特瑞尔莱斯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东莞奔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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