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全,男,l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列:(2020)粤51民诉前调206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