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14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忠奇,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敬,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大孟,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桂宁,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碧芳,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聪,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明浪,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定登,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锋梅,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0]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奇、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奇及其辩护人陈敬、被告人陈大孟及其辩护人刘晓东、被告人黄桂宁、被告人周碧芳及其辩护人李聪、被告人吴明浪、被告人韩定登及其辩护人张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另案处理)于2018年左右开始,在未征得商标持有人允许的情况下,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忠奇、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及同案人王某、曾某1、曾某2、梁某(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租赁的位于本市海珠区燕子岗54号之5一无名仓库内,采取在乳制品上换标签的方式,假冒“安某”、“爱乐某”、“百吉福”、“EVA”的注册商标,并将部分产品存放于本市海珠区燕岗横路7-1野泥洞2号之一的冰库。
为牟取利益,同案人通过他人的身份证、电话号码在淘宝平台开设七家网店,并在位于本市海珠区江泰路51号润泰商业中心2楼2016、2017房设立销售部,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在本市海珠区燕子岗54号之5处被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华联机械封口机1台、美捷伦封口机1台、打码机1套、安某黄油(咸味)纸箱75个、安某奶油干酪外包装580个、安某芝士片再制干酪纸箱45个、安某再制切达干酪包装袋1050个、安某黄油有盐牛油标签7600个、爱乐某传统奶油干酪标贴1100张、爱乐微淡味黄油块标贴280张、安某黄油(原味)197包454G/包、安某黄油(咸味)197包227G/包、安某马苏里拉干酪丝16箱12KG/箱、安某芝士片再制干酪香醇原味520包250G/包、安某再制切达干酪17包84片装/1.04KG、安某碎条状马苏里干拉酪30包2KG/包、爱乐某传统奶油干酪17盒2KG/盒、EVA无盐黄油1箱25KG/箱、碧佳乳脂混合黄油20箱25KG/箱、达诺淡味黄油720盒45克/盒、蒙某BUTTER黄油1020个227克/个、德运原味三明治车打奶酪片957包24克/包、百吉福汉堡干酪片20包216克/包、兰诺斯奶油奶酪57盒2KG/盒。
随后,公安机关在位于本市海珠区燕岗横路7-1野泥洞2号之一处查获“Anchor”安某无盐包装袋3000张、“Anchor”安某芝士片包装袋30000张、“Anchor”安某无盐牛油产品50斤、“Anchor”安某碎状马苏里拉干酪4斤装22包、“Elle&Vive”爱乐某淡味黄油块28箱(200克/块,1箱40个)。
同月13日,被告人刘忠奇被抓获。
经司法审计: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涉案淘宝店交易流水商品名称中涉及“安某”、“百吉福”、“EVA”、“爱乐某”关键字段的数据共计34853条,涉及的卖家共计34个,涉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894876.61元。
其中,“安某”产品涉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180049.83元,“爱乐某”产品涉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898871.04元、“百吉福”产品涉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958216.25元、“EVA”产品涉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857739.49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忠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大孟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桂宁、被告人周碧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明浪、被告人韩定登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忠奇、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奇、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惟被告人刘忠奇、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忠奇、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忠奇、陈大孟、黄桂宁、周碧芳、吴明浪、韩定登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与公诉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一致,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
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请求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韩定登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忠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大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黄桂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周碧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吴明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韩定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扣押的涉案手机6台、电脑5台、华联机械封口机1台、美捷伦封口机1台、打码机1套、安佳黄油(咸味)纸箱75个、安佳奶油干酪外包装580个、安佳芝士片再制干酪纸箱45个、安佳再制切达干酪包装袋1050个、安佳黄油有盐奶油标贴7600个、爱乐薇传统奶油干酪标贴1100张、爱乐薇淡味黄油块标贴280张、安佳黄油(原味)197包、安佳黄油(咸味)197包、安佳马苏里拉干酪丝16箱、安佳芝士片再制干酪香醇原味520包、安佳再制切达干酪17包、安佳碎条状马苏里拉干酪30包、爱乐薇传统奶油干酪17盒、EVA无盐黄油1箱、碧佳乳脂混合黄油20箱、达诺淡味黄油720盒、蒙牛BUTTER黄油1020个、德运原味三明治车打奶酪片957包、百吉福汉干酪片20包、兰诺斯奶油奶酪57盒,Anchor安佳无盐包装袋3000张、Anchor安佳芝士片包装袋30000张、Anchor安佳无盐牛油产品50斤、Anchor安佳碎条状马苏里拉干酪22包、Elle&Vive爱乐薇淡味黄油块28箱、快递发货单1批、快递出货单1批、打单机1台、收据3本、快递单1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