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27楼C座。
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凝,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CJCGV株式会社。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龙山区汉江大路23街55。
法定代表人:徐定,该株式会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CJCGV株式会社(以下简称CJ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9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分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61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就相关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具体事实和理由:(一)名称为“一种多面投影系统”的201310289XXX.X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等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输出屏幕的曲面参数就是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一种。
即便认定输出屏幕的曲面参数不是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一种,本专利也不具有创造性,这种不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非常容易想到。
要投射的多个屏幕中存在色彩不同、反射率不同是现实生活的常见问题,本身就要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进行考虑。
(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等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在面对不同颜色的投射面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基于证据2的“基于投射面的实际表面情况对图像进行修正”的技术而想到本专利的技术,因而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三)现有证据已经公开了“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技术特征。
1.所有会对影像产生影响的投射面的性质差异均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
原审法院不当限缩了“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范围,明显有误。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对发明目的的记载,所有会对影像的同步化及一体感产生影响的投射面性质差异均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
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实施例的说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也包括投射面的表面信息(大小、形状、凹凸等)差异。
根据说明书第[0054]、[0055]段,实施例的多面投影系统可在多个投射面上播放相互同步化且具有一体感的影像,而根据说明书第[0078]、[0079]段对实施例的说明,投射面的表面信息(大小、形状、凹凸等)差异属于影像同步化、一体感修正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信息,故会对影像的同步化和一体感产生影响的投射面表面信息也属于投射面相对性质的范畴。
再次,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对“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含义作出任何具体的解释,也未作出任何排除或限制,不应将任何影响影像同步化和一体感的投射面间的性质差异排除在外。
本专利说明书第90段对“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解释采用了开放式列举的方法,“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中可包括:相对的材料差异、相对的反射率差异、相对的色彩差异等”,并未将投射面的任何性质差异排除出“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范畴。
最后,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即指投射面间任何可能的性质差异。
所有会对投射的影像产生影响的投射面间的性质差异均应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含义范畴。
2.“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已经被现有对比文件公开。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对比文件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5及证据6均公开了“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
首先,证据1说明书明确公开了“根据曲面参数差异进行曲面修正”的特征。
投射面的曲面参数属于投射面本身的性质。
其次,证据2说明书公开了两个异型载体,其显然不可能具有相同的实际表面情况,故两个异型载体构成了两个表面形状不同的投射面,在进行影像修正时就必然需要考虑两个投射面的表面形状差异,不同投射面间的表面形状差异就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
再次,证据5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同步控制方法”。
根据证据5具体实施方式,“把多个拥有独立投影设备的小屏幕组合成一个大屏幕,投影到弧幕、环幕、球幕和双曲面等不规则幕上”,不规则幕的各个小屏幕区域显然具有不同的表面形状,故多个小屏幕构成了多个表面形状不同的投射面,在进行影像修正时就必然需要考虑各个小屏幕的表面形状差异。
投射面的表面形状属于投射面本身的性质,不同投射面间的表面形状差异就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故证据5的技术方案公开了“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
最后,证据6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变形校正方法”,其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
(四)“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是公知常识。
1.即便只考虑第一组证据,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也应当认识到“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是公知常识。
第一组证据中教科书能够证明“投射面的性质会对投射的影像产生影响”是公知常识。
2.第一组证据结合第四组证据也可以证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是公知常识。
第四组证据“同行业的投影机产品说明”反映出投影机领域技术人员十余年前解决“投射面的性质会对投射的影像产生影响”这一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就已经包括“考虑投射面的性质对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因此,“考虑投射面的性质对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是公知常识。
(五)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有创造性。
在证据1、2、5、6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13、14、24的技术方案,故该四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5-23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4,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4不具有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2、15-23也不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J株式会社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证据1、证据2未公开“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
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正确。
原审判决关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证据2公开的认定正确。
(二)原审判决关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正确。
(三)上海分众公司上诉提交的补充证据并非公知常识证据,无法证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上海分众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
上海分众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和理由: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认识错误,证据1和证据2均已公开该技术特征。
2.“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法院应对该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进行主动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上海分众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CJ株式会社原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并认为:1.上海分众公司有关公知常识的主张超出了本案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且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2.证据1和证据2中的修正均不属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修正。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7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7月12日,专利权人为CJ株式会社。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多面投影系统,包括: 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其在多个投射面上投射影像;
以及 管理装置,其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管理,并且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进行控制, 将相互同步化的影像投射于上述多个投射面上, 所述多面投影系统的特征在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
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包括如下两种投射装置: 其一,用于投射根据数字电影包或数字屏幕广告的主影像;
以及 其二,用于投射与上述主影像相匹配的辅助影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执行图像变形修正, 上述图像变形修正与栅格无关地将任意的点移动至任意的位置,从而进行失真校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执行图像遮蔽修正, 上述管理装置执行对影像文件的遮蔽修正,并且上述各个投射装置在投射时不另行执行遮蔽操作。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对根据数字电影包或数字屏幕广告的单一影像进行划分,并且将所划分的影像传送至各个投射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的配置信息或上述两个以上投射装置的设置信息进行考虑,从而对影像进行划分。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向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传送同步化信号, 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以从上述管理装置传送的同步化信号为基础,对影像进行投射, 上述管理装置以数字电影包或数字屏幕广告的时间编码信息为基础,传送同步化信号。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包括: 多个辅助服务器,其用于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进行控制;
以及 主服务器,其用于对上述多个辅助服务器进行控制, 上述主服务器对各个投射装置将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所修正的影像传送至各个辅助服务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主服务器分别执行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的修正。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主服务器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执行图像变形修正、遮蔽修正或边缘融合修正。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各个辅助服务器对从上述主服务器所传送的修正影像进行渲染后进行存储。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数据是将一个场面以两个以上的视角方向进行拍摄的影像数据。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数据具有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或者标准化的大小。
13.一种多面投影系统,包括: 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其在多个投射面上投射影像;
以及 管理装置,其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管理,并且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进行控制, 将相互同步化的影像投射于上述多个投射面上, 所述多面投影系统的特征在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
上述管理装置与构筑于放映厅的数字屏幕广告系统、数字电影包系统或自动化系统以联动状态进行操作。
14.一种多面投影系统,包括: 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其在多个投射面上投射影像;
以及 管理装置,其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管理,并且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进行控制, 将相互同步化的影像投射于上述多个投射面上, 所述多面投影系统的特征在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
上述管理装置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执行图像变形修正, 上述图像变形修正与栅格无关地将任意的点移动至任意的位置,从而进行失真校准。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对根据数字电影包或数字屏幕广告的单一影像进行划分,并且将所划分的影像传送至各个投射装置。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的配置信息或上述两个以上投射装置的设置信息进行考虑,从而对影像进行划分。
1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向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传送同步化信号, 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以从上述管理装置传送的同步化信号为基础,对影像进行投射, 上述管理装置以数字电影包或数字屏幕广告的时间编码信息为基础,传送同步化信号。
1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包括: 多个辅助服务器,其用于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进行控制;
以及 主服务器,其用于对上述多个辅助服务器进行控制, 上述主服务器对各个投射装置将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所修正的影像传送至各个辅助服务器。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主服务器分别执行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的修正。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各个辅助服务器对从上述主服务器所传送的修正影像进行渲染后进行存储。
21.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数据是将一个场面以两个以上的视角方向进行拍摄的影像数据。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数据具有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或者标准化的大小。
23.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面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管理装置与构筑于放映厅的数字屏幕广告系统、数字电影包系统或自动化系统以联动状态进行操作。
24.一种多面投影系统,包括: 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其在多个投射面上投射影像;
以及 管理装置,其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管理,并且对上述两个以上的投射装置进行控制, 将相互同步化的影像投射于上述多个投射面上, 所述多面投影系统的特征在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
上述管理装置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执行图像遮蔽修正, 上述管理装置执行对影像文件的遮蔽修正,并且上述各个投射装置在投射时不另行执行遮蔽操作。
” 针对本专利,上海分众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2005/0052623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3月10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投影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第倒数第1段-第12页倒数第2段,图1):投影系统的屏幕10是由投影仪131、132、133的多个区段101、102、103来限定,投影仪131、132、133将信号转换成相应的光学图形,将其投影到多个区段101、102、103上,不同区段101、102、103中的图像被虚拟地同时形成,确保了图像同步;
图像可投影到不规则形状的环绕型屏幕上;
诸如哪个客户端电子设备控制哪个区段和多少个客户端电子设备构成投影系统的信息被保存在环境参数中,环境参数包括各输出屏幕的曲面参数和坐标信息、边界平滑信息或三维可视参数(参见第0072段)。
证据2:CN20199357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8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异型投影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0段,图1):计算机1输出多媒体片源的VGA视频信号;
影像实时融合单元2接收到该VGA视频信号并转换成数字信号;
根据第一异型载体41和第一异型载体42的实际表面情况,对图像信号依次进行边缘校正、三维校正和实时渲染,再将图像输出至第一投影机31和第二投影机32;
最后由第一投影机31和第二投影机32将图像投影在第一异型载体41和第一异型载体42上。
证据3:CN20115982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幕拼接投影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图1、2):宽幅的投影屏幕10是影像输出载体,安装在计算机上多通道影像同步输出图像加速卡,将一个影像源切割成几个部分,并同步的输出到多个投影机上;
影像的每一帧图像经过数字图像处理,对图像进行羽化、融合处理,多个被切割的图像变换进行完成特定拟合函数进行计算处理,每2个边缘进行叠加后,融合为一体,实现无缝拼接,完成画面的整体拼接,形成一个连续完成的长画面。
证据4:CN101715092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5月26日。
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观众参与的交互式剧场,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0038段,图1-6D):交互式剧场系统100包括四个投影机110,投影仪110投影或显示一组图像流114;
在投影仪输出处提供高频快门112,以对来自于投影仪110的图像流114的帧进行时间复用,用以创建3D影像并且提供多个2D图像流;
系统100还包括观众观看组件,其包括由观众佩戴来观看由投影仪110提供的图像流的快门眼镜140的多个光过滤器,对于每个眼镜140提供眼镜快门控制器142,来改变眼镜140的操作状态,以挑选哪个图像流是可以观看的;
该系统用于支持多个观看图像流、或用于观看或过滤这些流的眼镜频道。
证据5:CN10101731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8月15日。
证据5公开了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同步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特别是第2页):多个拥有独立投影设备的小屏幕组合成一个大屏幕,投影到弧幕、环幕、球幕和双曲面幕等不规则幕上,并通过计算机软件处理,实现整体画面的同步播放。
多台普通PC、多台普通投影仪和一台摄像机,作为播放端的PC的图形加速卡各连接一台投影仪,另一台PC作为控制端通过局域网络来对播放端进行同步控制,一台摄像机连接到控制端PC的图像采集卡上用于采集屏幕图像。
先采用贝塞尔(Bezier)网格对多屏幕画面进行变形,以使其投影能适用于不规则幕:然后通过控制端对多屏幕画面进行变形校正,完成多屏幕画面的自动拼接:最后对画面边缘进行边缘触合;
在播放过程中,通过控制端对播放端进行多屏幕播放的同步控制。
证据6:CN10101731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8月15日。
证据6公开了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变形校正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特别是第3-4页):多个拥有独立投影设备的小屏幕组合成一个大屏幕,将多屏幕画面投影到弧幕、环幕、球幕和双曲面幕等不规则幕上,并通过计算机软件处理,对多屏幕画面进行变形校正,实现投影画面的自动拼接。
该方法涉及多台普通PC、多台普通投影仪和一台摄像机。
作为播放端的PC的图形加速卡各连接一台投影仪,另一台PC作为控制端通过局域网络来对播放端进行同步控制。
一台摄像机连接到控制端PC的图像采集卡上用于采集屏幕图像。
证据6的方案是在通过摄像机采集屏幕图像的过程中对不规则的多屏幕画面进行变形校正,从而实现投影画面的自动拼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CJ株式会社于2018年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1-12,用以证明采用本专利技术的ScreenX系统播放影片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附件1:标题为“IsVirtua1RealitytheFutureofSouthKoreanCinema?
”(中文译文为“韩国电影的未来是虚拟现实吗?
”)的网络打印页共3页,其上显示有日期“11/5/2015”,即2015年11月5日,及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2:标题为“ChineseHorrorFilm‘TheGhouls’toGetScreenX、VersionforU.S.Release”(中文译文为“中国的恐怖片《盗墓者》在美国发布获得了ScreenX版本”)的网络打印页共2页,其上显示有日期“8/27/2015”,即2015年8月27日,及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3:标题为“FilmReview:‘TheX’”(中文译文为“《TheX》影评”)的网络打印页共3页,其上显示有日期“October28,2013”,即2013年10月28日,及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4:标题为“270度观影视界不再是平的”的北京青年报电子版网络打印页共2页,其上显示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
附件5:标题为“中国首家ScreenX影厅落户万达院线”的网络打印件共4页,其上显示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
附件6:标题为“将成首部ScreenX影片270度放映时代来临”的网络打印件,其上显示有日期“2015-8-27”,即2015年8月27日,共3页;
附件7:标题为“BIRTV2015ScreenX首参加4DX首发风雨新特效”的网络打印件,其上显示有日期“2015-8-24”,即2015年8月24日,共1页;
附件8:标题为“《杀人漫画》首发X-Sereen预告片环幕效果震撼”的Mtime时光网网络打印件,其上显示有日期“2013-6-21”,即2013年6月21日,共2页。
附件9:标题为“ScreenX《奇门遁甲》上映后反响热烈”的大辽网网络打印件,其上显示有日期“2017-12-19”,即2017年12月19日,及从百度网站搜索“screen奇门遁甲”从而找到该网络文件的过程的网络打印件,共6页;
附件10:标题为“《悟空传》ScreenX版CGV震撼首映”的网络打印件,其上显示有日期“2017-7-14”,即2017年7月14日,及从百度网站搜索“ScreenX悟空传”从而找到该网络文件的过程的网络打印件,共5页;
附件11:标题为“国内首部ScreenX影片《寻龙诀》火爆上映”的网络打印件,其上显示有日期“2015-12-21”,即2015年12月21日,及从百度网站搜索“ScreenX寻龙诀火爆上映”从而找到该网络文件的过程的网络打印件,共7页;
附件12:标题为“CJCGV,ChinaˊsWandajoinhandsonnewcinematechnology”(中文译文为“CJCGV,中国万达携手新影院技术”)的网络打印件,其上显示有日期“August27,2015”,即2015年8月27日,及从百度网站搜索“CGVWandajoinhandyonhapnews”从而找到该网络文件的过程的网络打印件共7页,及其中文译文1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2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于2018年6月1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上海分众公司当庭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四组证据,用以证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4本教科书籍,第二组证据为中国知网上下载的5篇期刊论文,第三组证据为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的5个发明专利公布文本,第四组证据为爱普生投影机产品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CJ株式会社均认为该证据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且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都不符合公知常识证据的形式要求,不属于公知常识。
另查,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发明对多个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考虑,从而可对多个投射面上将要投射的各个影像进行修正。
所以即使通过相互性质不同的多个投射面,也能够播放相互同步化且具有一体感的影像,并且在仅包括一个屏幕和多个壁面的现有的普通放映厅中,也可实现多面投影服务。
本专利说明书第[0066]段记载了如下内容:上述多个投射面可由相互不同种类的投射面构成。
例如,可构成为屏幕和壁面混合的形状,或者构成为种类相互不同的屏幕混合的形状。
因此,本发明也可应用于仅包括一个屏幕和多个壁面的现有普通放映厅,并且即使未具备多个屏幕,也可实现多面投影服务。
但是,在上述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由于屏幕和壁面的异质感(色彩、反射率等),多个投射面上所播放的影像的一体感可能会减弱,但是上述问题可通过上述管理装置100的影像修正操作来解决。
具体说来,上述管理装置可对屏幕及壁面的相对性质(色彩、反射率等)进行考虑,从而可对各个投射面上所投射的影像进行独立修正,并且通过上述过程,可在多个投射面整体上实现具有一体感的影像。
根据如上所述的本发明,即使各个投射面的种类不同,上述管理装置对各个投射面上所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以便所有投射面上所表现的色彩及反射率尽可能一致,因此观众即使观看在多个投射面上所投射的影像,也无法察觉上述多个投射面为相互不同种类。
本专利说明书第[0090]段还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上述管理装置100对各个投射装置200投射的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考虑,从而可对各个投射装置200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此外,上述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中可包括:相对的材料差异、相对的反射率差异、相对的色彩差异等。
如此的上述投射面的相对的性质差异可导致各个投射面上所播放的影像间的亮度差异、浓度差异或色彩差异,上述亮度差异、浓度差异或色彩差异可能会降低影像带给观众的一体感,并且阻碍观众的专注度。
所以,上述管理装置100对可能由上述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而导致的亮度差异、浓度差异、色彩差异进行认识,并且对上述亮度、浓度、色彩的相对差异进行考虑后,对各个投射面200投射的影像进行相互不同的修正。
例如,相比其他投射面,特定投射面上所投射的影像的亮度或浓度减弱时,则在影像修正过程中,增加所属减弱部分的亮度或浓度。
此外,特定投射面的色彩差异在影像的色彩修正中反映,从而可将差异抵消。
另外,上述修正在将上述多个投射面构成为相互不同种类时起到作用,因为由相互不同种类所构成的投射面间的材料、反射率、色彩等性质的差异很大。
本专利说明书第[0091]段还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上述管理装置100利用各个投射面的表面信息,从而可对各个投射装置200将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上述多个投射面中的一部分上可形成凹凸等的弯曲形状。
在本案原审庭审中,上海分众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的案由部分、决定理由部分的审查基础、证据认定、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评述部分,以及证据1-6公开内容的认定无异议。
上海分众公司表示本案创造性问题的争议点在于证据1、证据2是否公开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3、14、24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的技术特征,不再另行坚持用证据3-7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不再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也难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3、14、24均请求保护一种多面投影系统,其方案对于具有多个投射面和多个投射装置的多面投影系统而言,通过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由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从而实现提高观众观看影像的专注感、立体感、一体感的技术效果。
上述权利要求均限定了特征“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当庭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3、14、24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的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1、证据2所公开,以及是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一)证据1、证据2是否公开了“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
上海分众公司认为,根据投射表面的凹凸情况对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即是根据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证据1、2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等同于材料、反射率和色彩,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采用的是开放式的列举方式,并未限制除材料、反射率、色彩之外的其他特性不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范畴,故在投射面的“曲率”会对投射的影像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投射面的“曲率”排除在“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之外。
其次,投射面的表面信息也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
国家知识产权局、CJ株式会社则认为,证据1、证据2均不涉及不同投射面之间彼此的相对性质差异问题,考虑投射面“相对性质”的修正与考虑投射面凹凸或构造物“表面信息”的修正是不同的两个并列概念,证据1、2均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就此争议实质在于对“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的理解。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基于前述规定,具体到本案,首先应当从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权利要求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含义。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第[0044]段记载的相关技术内容来看,本专利中管理装置“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来对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的目的在于解决由于各个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导致在多个投射面上所播放的影像的一体感可能会减弱的问题。
换言之,本专利考虑到投射面之间的性质差异,对影像进行修正,从而抵消或屏蔽投射面之间的性质差异,以保证投射的影像的一体感。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6]和[0090]段记载的内容可以知晓,本专利“投射面的相对性质”针对的是各个投射面之间的性质差异,例如投射面之间相对的材料差异、相对的反射率差异、相对的色彩差异等,而不是各个投射面自身的性质。
投射面之间的性质差异可导致各个投射面上所播放的影像间的视觉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会降低影像带给观众的一体感,并且阻碍观众的专注度。
因此,本专利中的管理装置考虑了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各个投射面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进而解决由于各个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导致在多个投射面上所播放的影像的一体感可能会减弱的问题。
本专利说明书第[0090]段明确,在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各个投射面上的投射影像进行修正时,正是利用了各个投射面的性质差异进行相应的修正,例如,相比其他投射面,特定投射面上所投射的影像的亮度或浓度减弱时,则在影像修正过程中,增加所属减弱部分的亮度或浓度。
此外,特定投射面的色彩差异在影像的色彩修正中反映,从而可将差异抵消。
而本专利说明书第[0091]段中记载的投射面的表面信息属于投射面本身的性质,不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
因此,通过上述对本专利说明书之分析,能够明确本专利管理装置“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是指管理装置根据对各个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所进行的修正,与根据各个投射面的表面信息所进行的修正,是不同性质的修正类型,根据各投射面表面的凹凸或构造物的外形而对影像进行的修正不属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修正的含义范围。
上海分众公司错误地理解了本专利说明书第[0090]与[0091]段的关系,认为投射面的表面信息也属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系对该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错误理解,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证据1中的环境参数包括各输出屏幕的曲面参数和坐标信息、边界平滑信息等,这些参数属于投影面自身的性质,没有体现不同投影面的性质差异,不同于本专利中的各个投影面的相对性质。
证据1根据输出屏幕的曲面参数来生成图像,对应于本专利对投射面上所形成的凹凸或构造物的外形进行识别从而修正图像的几何修正,不同于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的修正。
因此,证据1未公开“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证据2中公开了“根据第一、第二异型载体的实际表面情况,对图像信号依次进行边缘校正、三维校正和实时渲染”,也仅仅是考虑了异型载体本身的性质,没有体现不同异型载体的之间性质差异,也不属于本专利中根据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修正。
因此,证据2未公开“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二)“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 上海分众公司主张,因为“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会对投射的影像产生影响”“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是公知常识,因此“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也是公知常识,并在诉讼阶段补充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CJ株式会社均认为该证据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且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都不符合公知常识证据的形式要求,无法证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是否接收、采信上述新证据的问题,虽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行政决定之后的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应接收无效请求人新提交的证据,但上海分众公司补充提交新证据的目的在于举证公知常识,有关“常规技术手段”的无效理由已经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明确提出,并记载在被诉决定中。
在诉讼程序中接受新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并未改变无效宣告请求之理由,各方当事人亦均对此充分发表了意见,且有助于避免专利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
当然一定程度上给予上海分众公司补充提交公知常识证据,并不意味着该证据就能够实现上海分众公司举证之目的,还需在接受证据的基础上,就公知常识证据的内容作进一步分析。
本案中上海分众公司补充提交的四组证据中,第一组证据包括4本教科书,符合公知常识证据的形式要求,能够客观、准确的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应当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予以采信。
但第二组期刊论文,第三组发明专利公布文本,第四组投影机产品说明,既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形式上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内容上不能直接反映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予采信。
其次,对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是否是公知常识,当事人各方对此存在争议时,应由主张公知常识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或者进行充分说明。
但本案中,即使对上海分众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其仅载明投影效果受投影幕(板)表面的白洁和反射亮度影响,银幕的性能、种类、洁白度等因素影响银幕亮度等内容,尚不足以证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上海分众公司关于上述特征为公知常识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
综上,证据1、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无法认定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上述特征取得了避免在不同投射面上的投射影像由不同投射面的材料差异、反射率差异、色彩差异所导致的差异影响观众观看影像的专注感和一体感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海分众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关于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鉴于上海分众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被诉决定相关评述并无不当,在此不再赘述。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分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海分众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7]段记载:“因此,正需要新型投影系统的开发,其可解决以单一屏幕为基础的现有投影系统的问题,并可为观众从多视点方向提供影像,并且可提高观众的专注度和立体感。
”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0008]段记载:“本发明的解决课题在于,实现所谓的多面投影系统,与现有技术不同,其在多个投射面上投射同步化的影像,从而可为观众提供具有立体感的影像。
”第[0018]段记载:“此外,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考虑,从而可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第[0019]段记载:“此外,上述管理装置对设置于各个投射装置的投射面上的构造物的相关信息进行考虑,从而可对影像进行修正。
”第[0085]段记载:“此外,上述管理装置100在上述修正过程中,对各个投射装置200的信息进行考虑,从而执行修正,具体来说,考虑与各个投装置200相关的各种信息,从而执行修正,上述各种信息包括:投射装置200的型号、投射装置200的分辨率、投射装置200投射的影像的亮度、到投射面的距离、与投射面形成的角度、投射面的材料、色彩、反射率等。
”第[0092]段记载:“上述管理装置100对影像修正相关的投射环境的信息进行数据库(DataBase)化,从而可存储至内部,并且利用上述数据库,从而可执行影响修正。
此处,数据库化的信息中可包括:投射面的材料、色彩、反射率、亮度、投射装置200的型号、投射装置200的分辨率、投射装置200投射的影像的亮度、投射面与投射装置件的距离、投射面上所设置的构造物等,并且除上述信息之外还可包括在影像修正过程中可以供参考的各种信息。
”第[0094]段记载:“另外,上述管理装置100的数据库中,可对各种类型(各种情况)的投射环境的过个影像档案信息进行存储,具体说来,可存储为各种类型(各种情况)的投射环境与影像修正档案相互匹配(matching)的状态。
例如上述管理装置100的数据库中可存储为各种类型的投影环境和影像文件信息相匹配的状态,上述各种类型的投影环境和影像文件信息包括:当多个投射面由铝(Aluminum)材料的屏幕和石膏材料的壁面构成的影像修正档案、当投射装置间的亮度差异在500ANSI流明(Lumens)的情况下的影像修正档案、当多个投射面由两个泰特幕(TECTUM)材料的投射面和一个聚氯乙烯(PVC)材料的投射面构成时的影像修正档案、当投射面的形状为梯形的情况下的集合修正文件信息、当投射面的色彩由白色和褐色构成的情况下的影像修正档案、当投射面的特定位置设置有扬声器的情况下的影像档案信息、当投射面存在10%反射率差异的情况下的影像档案信息等。
(作为参考,上述观察的例子只是全部类型中的一部分)上述情况下,上述管理装置100可从上述数据库中提取与自身的当下投射环境相匹配的特定影像文件信息,并且利用所提取的特定影像档案信息,从而可对影像进行修正。
因此,在上述实施例中1)即使投射环境发生变化,上述管理装置100也能易于执行(从数据库中提取与新的投影环境相匹配的影像修正档案来修正影响)对新的投射环境的影像修正,2)对设置于各种的多面放映厅(A多面放映厅、B多面放映厅、C多面放映厅等)的管理装置进行标准化,并且构成为可相互兼容的形状。
”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分众公司的上诉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CJ株式会社的答辩及本案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应如何理解;
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已经被现有证据公开;
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应如何理解 首先,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与不同种类的投射面有关。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6]段的记载,当多个投射面可由相互不同种类的投射面构成时,由于不同种类投射面的异质感(色彩、反射率等),多个投射面上所播放的影像的一体感可能会减弱,管理装置可对不同种类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色彩、反射率等)进行考虑,从而可对各个投射面上所投射的影像进行独立修正,并且通过上述过程,可在多个投射面整体上实现具有一体感的影像。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92]段和第[0094]段的记载表明,管理装置在对影像修正相关的投射环境的信息进行数据库化时,数据库化的信息中包括投射面的材料、色彩、反射率、亮度等信息,并可存储为各种类型的投射环境与影像修正档案相互匹配的状态,例如当多个投射面由铝材料的屏幕和石膏材料的壁面构成的影像修正档案、当投射装置间的亮度差异在500ANSI流明的情况下的影像修正档案、当多个投射面由两个泰特幕材料的投射面和一个聚氯乙烯材料的投射面构成时的影像修正档案、当投射面存在10%反射率差异的情况下的影像档案信息等。
据此可知,本专利中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主要是指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投射面的相对差异。
其次,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包括不同种类投射面相对的材料差异、相对的反射率差异、相对的色彩差异等。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6]段的记载,上述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包括:相对的材料差异、相对的反射率差异、相对的色彩差异等。
如此的上述投射面的相对的性质差异可导致各个投射面上所播放的影像间的亮度差异、浓度差异和色彩差异,上述亮度差异、浓度差异或色彩差异可能会降低观众的一体感,并且妨碍观众的专注度。
据此可知,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包括不同种类投射面相对的材料差异、相对的反射率差异、相对的色彩差异等。
最后,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不同于投射面的表面信息。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91]段的记载,管理装置利用各个投射面的表面信息对各个投射装置将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上述多个表面信息包括投射面中的一部分上可形成凹凸等的弯曲形状,或者设置的构造物外形。
可见,本专利区分了管理装置根据对各个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所进行的修正和根据各个投射面的表面信息所进行的修正,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修正类型。
根据各投射面表面的凹凸或构造物的外形而对影像进行的修正不属于根据各个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修正的范畴。
综上,管理装置“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应该理解为管理装置认识不同种类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并利用和考虑不同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的理解正确,上海分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已经被现有证据公开 本案中,如前所述,“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指管理装置认识不同种类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并利用和考虑不同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经查,证据1是美国专利文献,其中的环境参数包括各输出屏幕的曲面参数和坐标信息、边界平滑信息等,这些参数均属于投影面自身的性质,没有体现不同投影面的性质差异,不同于本专利中的各个投影面的相对性质。
证据1根据输出屏幕的曲面参数来生成图像,对应于本专利对投射面上所形成的凹凸或构造物的外形进行识别从而修正图像的几何修正,不同于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的修正,证据1的重点在于图像可投影到不规则形状的环绕型屏幕上确保了图像同步。
证据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异型投影系统,公开了“根据第一异型载体41和第一异型载体42的实际表面情况,对图像信号依次进行边缘校正、三维校正和实时渲染,再将图像输出至第一投影机31和第二投影机32;
最后由第一投影机31和第二投影机32将图像投影在第一异型载体41和第一异型载体42上。
”可见,证据2公开的内容也仅仅是考虑了异型载体本身的性质,没有体现不同异型载体的之间性质差异,不属于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的修正。
因此,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其均为根据某个具体投射面的表面信息所进行的修正,并不属于“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进行修正的技术含义的范畴。
证据5公开了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同步控制方法,通过计算机软件处理,实现整体画面的同步播放。
通过控制端对多屏幕画面进行变形校正,完成多屏幕画面的自动拼接。
证据6公开了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变形校正方法,……,实现投影画面的自动拼接,通过摄像机采集屏幕图像的过程中对不规则的多屏幕画面进行变形校正,从而实现投影画面的自动拼接。
可见,证据1、2、5、6分别围绕不规则形状屏幕投影、多屏幕同步播放控制、多屏幕自动拼接等领域解决了相关的技术需求,但均未公开“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也未涉及到“实现最优一体感”的技术效果。
因此,上海分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 上海分众公司上诉认为,现有证据中已经公开了“银幕(投射面)可由不同材料构成,不同材料,光学性质不同,图像再现效果不同”、“金属幕由于增益高、光能利用率高,使用相同的投影机时,画面亮度更高,色彩更艳丽;
相比之下玻珠幕显示图像比较模糊,色彩失真较大”、“银幕亮度(投射面成像的亮度)与银幕的反射系数(反射率)的大小成正比”、“良好的投影效果取决于投影面的反射亮度”等技术特征,即相关教科书均明确公开了投射面的材料会对投射的影像产生影响,导致亮度、色彩差异,即“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是公知常识。
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方案中的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能够认定为公知常识,应当结合该技术特征在整个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是否为相关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悉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本专利的“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在综合考虑各个投射面相对性质的基础上对性质各不相同的屏幕影像进行独立修正并最终形成有一体感的整体影像,是一种通过考虑不同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进行的整体匹配的图像修正过程,其重点在于针对不同种类的投射面实现最优一体感的技术效果。
相比较现有证据中已经公开的内容来看,仅仅是指出了投射面的性质差异可能导致图像比较模糊,色彩失真或亮度差异等问题,并未公开相关的解决方案,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尚不足以认定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因此,上海分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海分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16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张晓阳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一种多面投影系统”的发明专利(201310289XXX.X)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技术特征的理解;
现有技术;
公知常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CJ CGV 株式会社。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61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201310289XXX.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1.技术特征的理解;
2.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相关技术特征的判断;
3.相关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的判断 裁判观点 1.管理装置“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应该理解为管理装置认识不同种类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并利用和考虑不同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对各个投射装置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
2.现有证据分别围绕多幕拼接、多图像流、同步播放、自动拼接等领域解决了相关的技术需求,均未公开“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也未涉及到“实现最优一体感”的技术效果。
3.本专利的“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在综合考虑各个投射面相对性质的基础上对性质各不相同的屏幕影像进行独立修正并最终形成有一体感的整体影像,是一种通过考虑不同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差异进行的整体匹配的图像修正过程,其重点在于针对不同种类的投射面实现最优一体感的技术效果。
相比较现有证据中已经公开的内容来看,仅仅是指出了投射面的性质差异可能导致图像比较模糊,色彩失真或亮度差异等问题,并未公开相关的解决方案,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尚不足以认定本专利中“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这一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