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知民初147号原告: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9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BKGU53。
法定代表人:PARKJIYOUNG(朴知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锦绣铭城7号楼10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CYBE56。
法定代表人:韩凤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兜公司)与被告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艾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朴知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朵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朵洋公司停止侵害第32761678、32771738、27867358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朵洋公司赔偿艾兜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朵洋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人民币;
3、判令朵洋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4、判令朵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艾兜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第32761678、32771738、27867358号)以及国械注册号(国械注进20173226720)的使用权。
二、艾兜公司作为韩国艾兜(I-DOL)品牌美瞳眼镜在中国大陆的重要代理商,在美瞳眼镜界享有良好的商誉。
艾兜公司与上述商标的权利人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并获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和诉讼权。
而朵洋公司曾是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分销商之一,熟知艾兜品牌的市场情况和产品信息。
三、近期,艾兜公司发现朵洋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平台上建立名称为“tripsun美瞳”的公众号和“lensgarden瞳@花园”的企业微信用于对艾兜公司所持品牌美瞳眼镜的宣传和销售。
经查朵洋公司所销售的各型号美瞳眼镜均系仿冒涉案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国械注册号的产品。
朵洋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艾兜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相关市场的正常秩序,给艾兜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和名誉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艾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艾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艾兜公司的合法权益。
朵洋公司辩称:一、朵洋公司认为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朵洋公司、艾兜公司、天润公司为合作关系,朵洋公司销售行为合法。
自2017年至今,朵洋公司以自有著作权与天润公司合作销售艾兜公司系列产品,天润公司向朵洋公司供货具有经常性,朵洋公司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2018年朵洋公司与艾兜公司、天润公司多方合作销售艾兜系列产品,在2019年11月1日由天润公司、艾兜公司与朵洋公司、江门市安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瞳公司)签订了艾兜系列产品价格销售协议,朵洋公司的销售行为合法。
艾兜公司至今仍然使用朵洋公司著作权外包装进行销售,朵洋公司与其合作仍在继续。
朵洋公司销售产品及包装仍然为朵洋公司、天润公司合作时自有著作权美工作品,朵洋公司有权销售产品。
二、朵洋公司未使艾兜公司遭受财产和商标名誉损失。
天润公司给予艾兜公司的许可为普通许可,并非独占使用许可,并未约定限制销售地域、时间、人群,他人当然具有合法取得使用和销售权利。
朵洋公司并未生产产品及产品外包装,朵洋公司开始从天润公司进货至从靖江艾视普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进货均按照市场价格购进,艾兜公司销售或许诺他人销售该产品已经赚得应得利润,朵洋公司合法购得艾兜公司产品为第二次销售,并未对艾兜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和商标名誉损害,艾兜公司主张朵洋公司对其造成损失不能成立。
三、朵洋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朵洋公司合法购得产品后按照正常价格使用销售产品,并未对艾兜公司商标、声誉造成影响。
艾兜公司也无法证明其商标为知名商标,也无法证明该商标为公众知晓,朵洋公司也没有任何诋毁、低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艾兜公司与朵洋公司、天润公司一直处于合作关系,因艾兜公司采取限制、控制、断货等手段,损害朵洋公司使用销售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如下:艾兜公司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第32761678、32771738、27867358号商标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朵洋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商标证书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艾兜公司与上海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双方签章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2020)沪徐证经字第5515号公证书、(2020)沪徐证经字第2259号公证书、产品比对分析,朵洋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朵洋公司称与天润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该公证产品从天润公司购得,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第三组证据,1.(2020)沪徐证经字第2257号公证书、(2020)沪徐证经字第2258号公证书,该二份公证产品系朵洋公司销售的库存产品,朵洋公司称与天润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该公证产品从天润公司购得,艾兜公司不能证明该产品系侵权产品,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2.朵洋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注册系朵洋公司的权利,艾兜公司可向商标授权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3.授权书、聊天记录、销售产品回购公函、朵洋公司官方网站,朵洋公司该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四组证据,交易发票、发货明细、公证费发票、购买费、律师费发票、差旅费,朵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朵洋公司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销售权合同、授权书,艾兜公司对销售权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授权书的真实性认可,该二份证据均盖有天润公司的公章,本院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天润公司向朵洋公司开的的购货增值税发票、报关清单,艾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朵洋购买艾兜公司产品剩余库存表,艾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该证据已经被另案双方判决认定,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四方合同书、经销授权书,艾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该证据能证明朵洋公司、艾兜公司、安瞳公司和天润公司均为合作关系,各方均可销售使用案涉商标产品,本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艾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第四组证据,朵洋公司的员工与朴智英微信聊天及购货记录,艾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天润公司系韩国i-DOL“软性亲水接触镜”经销商,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天润公司获得第32771738号“URIA_DOL”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镜(光学);
矫正透镜(光学);
眼镜;
眼镜片;
眼镜架;
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盒;
眼镜盒;
太阳镜;
3D眼镜,注册日期2019年04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04月20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天润公司获得第32761678号“URIA”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镜(光学);
矫正透镜(光学);
眼镜;
眼镜片;
眼镜架;
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盒;
眼镜盒;
太阳镜;
3D眼镜,注册日期2019年04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04月13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天润公司获得第27867358号“艾兜”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镜(光学);
矫正透镜(光学);
眼镜;
眼镜片;
眼镜框;
眼镜架;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3D眼镜,注册日期2018年11月07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06日。
天润公司与艾兜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天润公司许可艾兜公司使用“艾兜”商标,注册号27867358,许可期限2018.11.12-2023.11.11,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如第三方侵犯本合同所涉商标的权益,艾兜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接受侵权赔偿款。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袁卓群与申请人PARKJIYOUNG(朴知英)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对与微信账号×××洛汐先生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屏。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2257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王璠与申请人PARKJIYOUNG(朴知英)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对与“河南商丘-张寒冰”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屏。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225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袁杰与申请人PARKJIYOUNG(朴知英)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对与“Lensga…@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聊天记录详情进行了保全证据。
2020年7月9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5115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予以公证。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王璠与申请人PARKJIYOUNG(朴知英)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上登录名为“tripsun美瞳”的微信公众号,PARKJIYOUNG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美瞳四副,2020年6月24日收到快递包裹,包裹内有美瞳四副、美瞳盒四份、化妆刷两件,该处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保全证据。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2259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予以公证。
天润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给艾兜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人: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被授权人: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
兹授权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为我公司中国地区经销商,负责隐形眼镜产品推广销售业务,并使用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有效期: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01月01日止。
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公章)。
”天润公司于2019年02月05日给安瞳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人: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被授权人:江门市安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兹授权江门市安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我公司中国地区经销商,负责我司i-DOL品牌隐形眼镜产品推广销售业务,并使用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有效期:自2019年03月01日起至2021年03月01日止。
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公章)。
”2019年5月9日,天润公司(“A”)与朵洋公司(“B”)签订《销售权合同》一份,内容为:“本销售权合同由韩国i-DOLLENS(中国代表)签订。
天润公司和朵洋公司根据以下独家销售条款和条件。
定义:本合同的目的是提供i-DOL镜头销售权归“B”,其目的是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利益,稳定扩大中国市场基础和共同繁荣。
合同的期限:这份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不被反对的,合同自动延期。
本合同以合同形式规定,并对“A”和“B”负责。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副本与双方签字或签字之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润公司(公章)和朵洋公司(公章)”。
同日,天润公司给朵洋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人: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被授权人: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兹授权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我公司中国地区经销商,负责隐形眼镜产品推广销售业务,并使用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有效期:自2019年05月09日起至2020年05月08日止。
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公章)。
”安瞳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给靖江艾视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公司)授权。
兹正式授权给靖江艾视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公司)销售我公司代理销售的韩国JoowonInnovation,LTD生产的产品(URIAIDOL,IDOL艾兜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进行合法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的资格。
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艾兜公司、朵洋公司与安瞳公司三方于2019年11月01日签订合同书:“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切实维护各经销商利益最大化。
在这里和你们两家提前做个价格通知。
本次价格通知也是最后一次,以后不会再做说明。
希望大家引起重视。
对于ROZEAIRY款式,生产厂家提出要涨价,所以我们这边销售价格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从下批货起,ROZEAIRY的销售价格调整到8.5元/片。
希望大家互相谅解。
以后的所有的新款价格都必须遵守总部发布的价格规定,不能低于总部的销售价格。
以后没有什么警告和罚款的。
从此以后发现有违反此规定者,我们立马采取断货措施。
违反一次者,进行断货一个大款,违反两次者,进行断货两个大款。
违反三次(不含两次)以上者,永远不要再提供所有的款式。
艾兜公司、朵洋公司与安瞳公司三方盖有印章”2020年5月9日,天润公司向商丘市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朵洋公司未经天润公司授权,使用天润公司“艾兜”和“URIA”商标,并且以天润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要求停止侵权,停止一切相关天润公司的产品。
商丘市工商部门经调查,以上两家公司属于合作关系,朵洋公司一直销售天润公司产品,后合作关系终止,天润公司才举报朵洋公司商标侵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朵洋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天润公司的举报行为给朵洋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20年6月10日,朵洋公司给天润公司发送《销售产品回购公函》一份,要求:天润公司于5日内将朵洋公司从天润公司购买销售所剩余产品按照购买价回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销售价浮动损失;
逾期不回复,将视为同意。
逾期天润公司未答复,朵洋公司提起诉讼。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02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解除朵洋公司与天润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销售权合同》;
二、朵洋公司返还天润公司i-DOL“软性亲水接触镜”320126片,由天润公司自行运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天润公司支付朵洋公司退回的产品货款2507991.6元及利息(利息以250799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朵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豫14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艾兜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花费公证费9000元,购买美瞳四副花费190元,律师费发票3万元,差旅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朵洋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艾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艾兜公司诉请朵洋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及工具,赔偿损失及发出道歉声明是否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第32771738号“URIA_DOL”、第32761678号“URIA”、第27867358号“艾兜”文字商标专用权。
天润公司与艾兜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普通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天润公司许可艾兜公司使用“艾兜”商标,注册号27867358,许可期限2018.11.12-2023.11.11。
且第九条约定如第三方侵犯本合同所涉商标的权益,艾兜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接受侵权赔偿款。
故艾兜公司有权对涉嫌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天润公司与朵洋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销售权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05月09日起至2020年05月08日止,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不被反对的,合同自动延期。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按照约定该合同自动延期,天润公司应重新给朵洋公司出具《授权书》。
而天润公司不但没有给朵洋公司出具委托书,反而向商丘市工商部门举报朵洋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朵洋公司停止出售与天润公司相关的产品,属违约行为,且商丘市工商部门经审查不构成商标侵权不予立案,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朵洋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朵洋公司从天润公司处购进的软性亲水接触镜无法销售,库存积压。
因天润公司的违约,造成朵洋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朵洋公司请求解除与天润公司之间的《销售权合同》,经另案一、二审审理,已判决解除朵洋公司与天润公司之间的《销售权合同》,天润公司支付朵洋公司退回的产品货款2507991.6元及利息。
艾兜公司所主张侵权产品朵洋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均系从第三合作方处购买,且系天润公司的产品,故艾兜公司主张朵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同时,艾兜公司主张朵洋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及工具,赔偿损失及发而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艾兜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四、五、十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原告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