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857号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
被告:青岛亿华佰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亚桐。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亿华佰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