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苏侠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仰化街人民路6号。
经营者:蔡苏侠,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生平,男,1958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系经营者蔡苏侠丈夫。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豫区苏侠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