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朴成海与沁源县沁河镇李氏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4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朴成海与沁源县沁河镇李氏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成海;沁源县沁河镇李氏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4民初148号原告:朴成海,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沁源县沁河镇李氏炸鸡店,经营场所沁源县沁河镇沁颐园小区二期17号商铺。

经营者:李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峻峰、宋明明(实习),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朴成海与被告沁源县沁河镇李氏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4日,原告朴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整。

当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成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朴成海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成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成海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