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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凇与东莞市徽道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4841号之一
案件名称吴金凇与东莞市徽道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金凇;东莞市徽道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金凇,女,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徽道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祥福路251号1区1栋204栋。

法定代表人:徐均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金凇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徽道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并向申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吴金凇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传统查询,均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徽道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均辉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并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徽道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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