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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柏×与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11民初343号原告: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北京市市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

经营者:刘建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与被告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被告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地漏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公司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

享誉世界的潜水艇一直致力于新型地漏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卫浴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推广而备受推崇,是全球领先的地漏系统的供应商,开发了功能独特的防臭系列地漏,并结合时尚元素开发各具特色面板样式,使地漏产品成为家庭装修中的一个重要亮点,主要的地漏产品有T型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U型双密封式地漏、V型大排量密封式防臭地漏、防返溢地漏、深水封地漏、同层排水系统地漏、铜地平清扫口、不锈钢清扫口、洁净地漏、不锈钢地漏以及各种异形地漏。

潜水艇地漏连续入选“2015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6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7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

潜水艇地漏是公司投入巨大研发费用研发而成,凭借独特的产品结构、精湛的工艺水准、严格的检测过程,保证了产品抗腐蚀性、耐酸、耐碱、防臭、防反溢的性能,所有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生产都保持国际化的制造标准。

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

原告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

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目的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该行为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案涉侵权产品并非被告出售,公证书中取证的店铺也与被告店铺的门头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系第4711685号、第16440135号、第12857136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商标的权利人;

第二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2011年12月30日发布)、《襄阳仲裁委裁决书》及《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公证书,拟证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商标使用费为47000元。

第三组证据:《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被告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其认为案涉产品并非其出售,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被告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营业执照及门头照片,拟证明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原告柏×对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公证书中取证的收据上有被告的印章,证明其销售过案涉产品。

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

于2014年12月28日取得第1285713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于2008年3月28日经受让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取得第6380388号图形商标,该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

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第1644013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地漏;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澡盆;

浴室用管子装置;

沐浴用设备;

冲水槽;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淋浴隔间;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水净化装置;

水过滤器;

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设备用水管;

厨房用水抽烟机。

2018年3月2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柏×,上述商标现均在有效期。

经多年经营,“潜水艇”系列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

2019年11月18日,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受原告的委托向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月22日,高帅飞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熊雅琴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王瑞芳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吕梁市××县的(双兴五金百货土产)销售店铺购买了55元地漏一个,并取得收据一张。

上述过程,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9年12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该取证过程出具(2019)晋并北证民字第26603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文水县晋信水暖门市部系由刘建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该店铺门头为“晋信水暖”。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当以其是否实施了侵权事实为基础。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明确记载其主张的案涉侵权产品系由“双兴五金百货土产店”售出,公证书中所附店铺照片亦与公证书中记载的销售店铺一致,可以证实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为“双兴五金百货土产店”。

原告以收据上的印章由被告加盖,据此主张被告是销售主体显然与其公证书中载明的事实不符,在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系侵权行为实施者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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