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799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XXXX10。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深诚达日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西丽南路70号雅丽阁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693。
经营者:蔡永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深诚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