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经营者:万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以下简称毛大碗菜餐厅)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毛大碗菜餐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毛大碗菜餐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