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8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肖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肖正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肖正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