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4号原告:南京达斯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科伊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锦波,总经理。
被告:广东顶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勤,董事长。
被告:顶力视听(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盛佳瑞,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达斯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科伊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顶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顶力视听(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达斯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达斯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