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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112号
案件名称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姜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112号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南,汉族,男,1990年7月26日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姜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合理开支3,000元(含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产品远销香港、美国、俄罗斯、欧洲、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市场。

原告先后成功推出MP3、MP4、蓝光DVD、手机等产品,目前正致力于成为专业化的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公司。

原告凭借雄厚的自主研发能力,在品质表现上力求完美,在产品造型设计上力求时尚精美,在功能操作上力求简洁易用。

原告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时尚数码行业的国际一流品牌,原告的目标是成为全球知名的品牌,树立中国企业健康长久的典范。

原告注册有第XXXXXXXX号“OPP0”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9类数据线、手机适配器、充电器、耳塞机、电池、手机、手机支架等。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姜南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名为“捷优数码”的店铺中大量销售“OPP0”品牌充电器,其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随后原告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对其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货。

另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同时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上述的合理支出依法应当由被告姜南承担。

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OPP0”商标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OPP0”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姜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X号“OPP0”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

手机;

移动充电电源;

数据线;

手机适配器、充电器、耳塞机、可充电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09月14日至2023年09月13日止。

2012年12月31日,我国商标局认定上述使用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的“OPP0”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2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8)沪卢证经字第3993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取证的内容显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从被告姜南开设的名称为“捷优数码”的网店中花49.90元购买了名称为“OPP0R15原装充电器R15梦境版闪充充电头数据线VOOC闪充适配器”的产品一套。

店铺中的商品图片下注明已拼1819件,并标注有“原装正品假一陪十质保一年只换不修”等内容。

庭审中,在当事人确认上述物品由公证处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发现购得的物品为数据线和电源适配器,与公证书记载的上述店铺展示的物品一致,在物品上多处标注“OPP0”。

经原告鉴定,该物品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非原告生产,系假货。

原告为上述公证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并支付2,500元聘请律师维权。

另查明,上述拼多多购物网站的经营者为寻梦公司。

寻梦公司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捷优数码”系被告姜南开设,截止涉案物品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禁售之日,“捷优数码”店铺共销售涉案商品(已剔除退款订单)1,775件,销售金额86,863.5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OPP0”商标异议裁定书、(2018)沪卢证经字第3993号公证书及购买的实物、鉴定报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商品禁售操作日志、拼多多网站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涉案店铺销售情况说明,以及原告、寻梦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作为第XXXXXXXX号“OPP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在其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来源不明的涉案带有“OPP0”标识的非正品数据线和电源适配器,其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涉案侵权物品已禁售,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原告现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就涉案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均难以举证,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销售数量、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等情节酌情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原告已提供相应的发票,而公证取证及聘请律师出庭确为维权之合理开支,其费用亦符合公证、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姜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3,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姜南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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