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83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博,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云南云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孙钰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程博、云南云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焰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程博、云焰公司、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井茶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