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27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际勇,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际对(系易际勇之弟),男,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际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