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火炬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92号C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亮,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传武,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燕,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亮、胡传武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亮、胡传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7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