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258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经营者戴松漩,男,汉族,1992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第5585266号、第8584867号商标的行为:包括在店招门头及装饰装修上使用“美宜佳”字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第5585266号、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20元,由被告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