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867号 原告:卢某某,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
原告卢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