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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02号赛格广场4511B-1。

法定代表人:黄敏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安奕工业园F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32号(连接器厂房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鸿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泰科公司)、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柯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连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康普泰科公司、森柯林公司均同意连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计1210.5元,由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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