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26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
被告:深圳市正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杨马新村1巷6号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31521T。
法定代表人:贾正款。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