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4426号原告: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美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婷,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红星眼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孙秀暖。
原告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红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5.5元,由原告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广瑞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