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91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栾某,任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烟台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