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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陈乔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05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陈乔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陈乔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05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乔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陈乔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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