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5263号原告: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62C3M。
负责人:谭英源。
委托代理人陈朝霞,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随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海丽名居A1栋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198936。
法定代表人:何国健。
原告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随记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