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824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营业地址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执照编号1997112377。
法定代表人:汤姆斯M.安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492255。
被告:深圳市艾梵保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东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80624。
法定代表人:麦伟林被告:福州蓝威龙保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帝景台**楼****代码91350100770683629J。
法定代表人:唐成被告:哈尔滨苏宁易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01007992933415。
法定代表人:任望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艾梵保罗服饰有限公司、福州蓝威龙保罗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苏宁易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2021年1月4日,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