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同创五金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石林社区黄江经济合作社(黄岗村工业开发区厂房之10)。
经营者:严君娜,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微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成汇街1号1204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邓桥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力胜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东埔新村路53号2栋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涛。
原审被告:陆长恩,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同创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微力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力胜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陆长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同创五金厂于2020年12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广州微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同创五金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同创五金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50元,减半收取611.75元,由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同创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