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亚岱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塘沟镇胡塘桥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刘仰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上诉人宿迁亚岱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岱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才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岱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虽然京东才奥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但其并非最终被诉侵权责任人,以京东才奥公司注册地确定管辖,不利于解决纠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且本案涉及的商品订单、侵权行为、销售行为等均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过,移送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欧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首先,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亚岱尔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欧普公司主张亚岱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京东才奥公司为亚岱尔公司提供侵权帮助,亚岱尔公司、京东才奥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欧普公司选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袁晓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祁 帅书 记 员 王楠迪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08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焦彦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法官助理:祁帅书记员:王楠迪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8日涉案专利关键词实用新型、管辖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亚岱尔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宿迁亚岱尔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法律问题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