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963号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宁东新城金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誉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南曹口村。
法定代表人:边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冬冬,男,汉族,199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誉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田冬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