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1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亲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袁家巷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武,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芳,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德亲诚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审原告,其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均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