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564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意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B区366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Y。
法定代表人:陈永富。
被告: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云城西路73号6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B。
法定代表人:缪燕勤。
被告:永嘉新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永嘉县迪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XF。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
被告:温州市杰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凤凰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G。
法定代表人:苏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意红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永嘉新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杰邦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